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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物业管理类证书考试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12:52:07

  1. 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 株洲市司法局的其他事项

一、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犬只的出户、登记、防疫、吠叫扰民的处置、禁养禁入、禁止经营、收留、领养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导盲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新闻媒体和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宣传、劝导、监督、自治管理等方式配合、支持城市养犬管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开展养犬自治管理、物业管理。

接到违法养犬行为举报、投诉较多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牵头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开展整治。鼓励业主、志愿者等参与整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养犬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核实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出户、登记和防疫第七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携犬出户后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不得以犬只不咬人等为由放任犬只近距离接触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二)即时清除干净犬只排泄的粪便。第八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养犬人还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扣留犬只并送动物诊疗等机构进行观察,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办理城市养犬登记。每户或者每法人、非法人组织养犬限一只。

所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登记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危险犬只除外。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对犬只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做好病犬隔离等其他防疫工作。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将犬只送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疫苗说明书对免疫时间要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第十一条 城市养犬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

(一)所养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芯片、佩戴智能犬牌。行政管理和商业服务等电子芯片、智能犬牌集合为一。

(二)养犬人负责保存所养犬只的登记、免疫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掌握物业管理区域养犬信息。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区域养犬信息。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养犬管理信息应当共享。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措施,在同一场所办理城市养犬登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芯片植入、智能犬牌。

电子芯片、智能犬牌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电子芯片、智能犬牌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株洲市司法局的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司法考试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划入到市司法局内设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科。

(二)调整后,市司法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1.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副处级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5名。

2.市公证处,副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

3.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名。

4.市法律援助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处级),核定编制8名。

5.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名。

6.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中心,机构级别未定,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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